儿子银行账户中一笔被法院冻结面临执行的10万元存款产品究竟是九旬老母积攒的养老钱,还是儿子自己的财产?如何证明这个问题曾让96岁的江芬(化名)烦心不已,并为此打起官司。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二审审结一起特殊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承办法官抽丝拨茧,对这10万元进行溯源,最终认定这笔钱为江芬所有,保住了这位九旬老人的养老钱。
儿子被冻结账户中的10万元属于谁引发诉讼
江芬今年已经96岁了,儿孙满堂的她原本过着安宁幸福的老年生活。但是,不久前她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10万元养老钱,因为存在儿子名下,被法院查封冻结了。
这10万元一旦被法院执行,江芬的医药费、生活费等将失去保障,她向南通海安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自己是这10万元的所有权人,并停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求,申请执行人某小贷公司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小贷公司的上诉理为,货币是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既然案涉的10万元存在江芬的儿子名下,那这笔钱就应该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为江芬的儿子所有。
法官抽丝拨茧查明来源,保住老人养老钱
承办法官认为,钱虽然是种类物,但如果案涉的10万元能够证明来源于案外人江芬,且未与江芬儿子的其他存款混同,那么这10万元从某种意义上就应该视为特定物,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条并按照银行账户名判断权利归属。根据这一思路,承办法官重新仔细梳理了江芬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从案涉10万元的取款时间、存款时间以及取款凭证上的签名等细节上,对这10万元进行了溯源,并向相关金融机构咨询了结构性存款的购买条件和要求。
法官很快查实,案涉10万元存款最初来源于江芬的银行账户。这10万元存款自2019年4月从她的账户取出后,因其不在现场,故她的儿子便于同日将这1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银行账户,并认购了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法官还进一步了解到,本案中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开户与江芬原银行账户销户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该账户从开户到被海安法院查封冻结期间,账户上的10万元存款金额从未发生变动,也未与江芬儿子名下的其他存款混同。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南通中院二审认为,不应简单根据账户名认定,而应根据其原始来源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最终认定涉案10万元为被江芬所有。
“面对日益信息化、数字化的金融产品,老年人常常无所适从,只能委托子女代为办理。因此,司法裁判时必须考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作出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的有温度的判决。”南通中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金建飞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杨俊华 古林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