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15日讯 (通讯员 常志飞 记者 王国柱)这是泰兴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在需要对事故车进行二次鉴定时,法官发现车主竟将车子卖掉了。
2021年,李某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人伤,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双方就车辆损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泰兴法院在审理中依据原告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法院经审查发现,鉴定过程确实存在瑕疵可能影响鉴定结论,有必要将车辆重新拆解,再次启动鉴定程序。
就在这时,李某却表现得有点反常,他反对重新鉴定,其行为让人纳闷。经过法官释法,李某得知不同意二次鉴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后,才支支吾吾说出了真相:“车辆发生事故损坏严重,我本人也在事故中受伤不轻。车子虽然修好了,可我总感觉这个车不吉利。在收到鉴定报告之后,我就托人把车子赶紧卖掉,去去晦气,没想到还要二次鉴定……”
李某向帮忙卖车的朋友打听后得知,车子已经换了两任“主人”,短时间很难找回来。更加棘手的是,实际维修的发票、维修清单等李某也找不到了,甚至有一家参与维修的工厂都倒闭了。李某一下子哭丧了脸:“难道这修车的几万块钱,没办法理赔了……”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并未对案件一判了之,而是根据李某提供的事故发生后车辆施救、送修的情况到相关维修厂实地调查维修情况;又经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倒闭维修厂原负责人,调取了当时的维修记录。最终,承办法官结合事故图片、维修记录和相关人员的口述,确认了李某车辆损失的大致情况。
随后,法官再次组织李某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面对法官提供的详实的调查记录,保险公司和李某最终确认了损失金额,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对尚处于诉讼过程中的诉争标的,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当事人不得私自处置。如果私自处置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标的物擅自处置,亦可能会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