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为做好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自觉树立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意识。2月22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奥林匹克标志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纽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中发现南京纽絮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生命源爱之道旗舰店”中销售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中国国旗图案的口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7月底至8月初从南京健波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总价5.785万元购进奥运口罩15.8万只。2021年7月29日起,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生命源爱之道旗舰店”以均价为0.8元/只对外销售,截至案发,除剩余400只外,其他全部售罄,违法经营额为12.64万元。当事人的奥运口罩上架后,通过自行刷单和委托他人刷单虚构销售状况,以吸引消费者关注。当事人销售奥运口罩的网络页面显示该口罩的防护等级为A级,BFE大于95%,上述数据且无出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1月,执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口罩400只,并处罚款24.56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经授权违规使用相关奥运标志,借机扩大宣传,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并及时公证固定证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有力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中,对当事人的其他违法一并调查、综合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的合力。
案例二
南通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盛某东、谢某违法代理、恶意抢注“Quanhongchan全红婵”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执法稽查局转交的线索,依法对南通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盛某东、谢某进行检查。2021年8月东京奥运会期间,南通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盛某东委托,代理抢注“Quanhongchan全红婵”商标。2021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规定驳回“全红婵”商标注册申请。
南通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商标存在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下,未明确告知委托人并仍接受其委托进行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盛某东明知全红婵是世界冠军,且在与其无任何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仍委托南通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注册申请“Quanhongchan全红婵”商标,盛某东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谢某作为南通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对委托人盛某东的申请进行充分审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2022年1月,执法机关对南通众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盛某东、谢某分别处罚3.2万元、0.6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托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负责主管人员三个主体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面对商标恶意抢注的违法行为时,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的办理也提醒广大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托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负责主管人员依法合规进行商标代理申请。
案例三
南通迅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T恤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南通迅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天猫网店内销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T恤。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图案打印机2台、T恤烫花机1台、印有“冰墩墩”图案的成品T恤50件、“冰墩墩”图样20张,货值2250元。当事人陈述“冰墩墩”图案是其从网络上自行下载并印制,未得到相关授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案例四
泰州市海陵区伯明建材批发部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及“冰墩墩”图案的3D小台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4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海陵区伯明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无中文标示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及“冰墩墩”图案的3D小台灯9盒,货值315元。当事人陈述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及“冰墩墩”图案的3D小台灯是从广东冰墩墩小夜灯厂家处购买,未获得相关授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正值元宵佳节,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人民群众起到了引导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案例五
兴化市平安首饰店涉嫌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的足金3D精品挂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4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兴化市平安首饰店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外形的黄金饰品。接举报后,兴化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立即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 “冰墩墩”外形的黄金饰品3件,饰品吊牌上标注有“足金3D精品挂坠”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冰墩墩深受喜爱。面对市场上出现“一墩难求”的现状,部分商家违规搭乘冬奥会快车,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对奥林匹克标志造成侵权。
案例六
句容市新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0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对句容市新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公园˙观澜府”楼盘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售楼处外墙悬挂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该行为涉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经查,2021年11月28日,当事人为吸引人流,增加楼盘销售量,擅自制作并在售楼处左右上方醒目位置悬挂2块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授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奥林匹克五环是国际奥林匹克标志,属于特殊标志,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未经许可而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的目的商业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本案的查办,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七
南京千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在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南京千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免费抽取2022年北京冬奥吉祥物、邮票奖励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8日在其企业实名认证的APP中上线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邮票套票抽奖活动,用户付1元参与,未中奖者,退回1元。该抽奖活动的宣传中发布含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会徽标志图案、吉祥物冰墩墩”图案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手办+邮票套票,为奥运健儿加油”、“¥1 已售1000+”等字样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未得到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的授权许可。至案发时止,共有3787人参与活动,下单5944注,1元/注,违法经营额5944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案例八
张家港诚东纺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有奥林匹克口号的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张家港诚东纺织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带有冬奥口号“一起向未来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的口罩,现场检查发现带有冬奥口号“一起向未来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的口罩105箱(口罩21万只),带有冬奥口号“一起向未来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的无纺布18卷。经核查,当事人生产、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口罩的违法经营额共31378元。当事人生产上述口罩,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其他相关授权,也未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执法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印有奥林匹克图案的无纺布18卷、口罩21万只,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起到以点带面,办理一件、震慑一片的作用。
案例九
朱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无纺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盛泽分局的执法人员根据江阴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朱某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无纺布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朱某于2021年8月5日向微信好友江阴市某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徐某销售334公斤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无纺布,货值金额10020元,违法所得为340元,全程通过微信,未开具相关票据。上述无纺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截至查获,当事人仅销售涉案侵权无纺布一批次。
当事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的无纺布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零容忍”,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
案例十
东台市九牛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线索,对东台市九牛机械有限公司在京东电商平台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函询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上架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截止2021年8月7日该款口罩下架,当事人销售5500只,销售额0.65万元。
当事人作为网络销售从业者,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口罩,其行为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投诉信息,借助第三方平台固定相关证据,属于对网络侵害特殊标志进行侵权查处成功的典型案例。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