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六年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9316件,在全部证券纠纷案件中占比超过98%……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2021年南京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工作情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作为全省标的额50亿元以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一审管辖法院,南京中院积极探索代表人诉讼等案件集约化审理模式,保护证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证券案件中占比超98%
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审判庭副庭长张晗庆介绍,2016年至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505件。其中,涉众性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9321件,占比98.06%。在此类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9316件,占全部证券纠纷案件的98.0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4件,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1件。
2017年至2019年,南京中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20年该院开始探索集约化的审理方式,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审判效率大幅提高。2021年该院出台《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程序指引》,构建非诉解纷、共同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群体性证券纠纷化解格局,全年受理此类案件994件,审结1049件,较上一年度出现双降趋势。
原告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被告趋于多样化
“在这些案件中,原告绝大多数是中小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张晗庆介绍,2016年至2021年诉至南京中院的9316名投资者中,9306名为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89%;诉讼请求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有8723名投资者,占比93.63%。
此外,南京中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还呈现出被诉的上市公司数量多、行业分布广;涉诉被告主体趋于多样化,原告索赔对象不仅限于上市公司,还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证券服务机构等其他责任主体;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呈现专业化、精细化;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的比例较高,效果较好等特点。
探索案件集约化审理模式,方便中小投资者
据介绍,随着国家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整治力度,法院受理的中小投资者民事索赔诉讼呈现高增长态势,以往采用的“一案一立”“一案一审”方式已无法应对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南京中院致力于为证券群体性侵害提供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不断摸索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的简便之道。
南京中院积极探索案件集约化审理模式,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中逐渐形成共同诉讼模式、示范性判决模式、代表人诉讼模式交融衔接的纠纷化解格局。此外,还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作用,引入专业支持为审判提供助力等。
【典型案例】
全省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
4人代表230人诉讼,生物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被判赔8000余万元
2021年7月,南京中院就原告代表人许某等4人代表230名投资者诉某生物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8719万余元。
该案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中小投资者索赔案件,为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南京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从实体审理到程序保障,都进行了探索和创,开发“推选代表人投票小程序”组织推选代表人,从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候选人中依法推选出3名代表人,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益律师代理的1名原告作为代表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南京中院委托,为本案投资者损失测算提供了技术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揭露日认定、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逐一辨法析理,破解难题。此外,法院就普通代表人诉讼裁判文书样式进行探索,在判决主文中不仅确定了被告赔偿总额,还载明了损失计算公式,为后续案件提供了范本。
据介绍,该案是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江苏省范围内首例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的一次全流程实践。该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扬子晚报/紫牛细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