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区某小区店面房房东刘先生在处理房屋退租时,发现水管破裂渗漏产生的四千多元水费还没结清,与承租人丁女士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崇川法院。
被告丁女士自2017年2月起承租原告刘先生的店面房后,顺利经营了四年多,其间双方就合同履行并无纠纷,各项费用也无拖欠。去年11月,丁女士提出退租后,双方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年底正式交房时,刘先生提出该房水费账户欠费4390元,要求丁女士补齐该部分费用。丁女士对此明确表示拒绝,声称其正常承租期间每月用水量并不大,水费很少且均按时结清,本案中之所以发生如此大额欠费,是因为房屋自来水管破裂漏水所致,且漏水点并不在房屋内部,发现时其已提出退租,为减少损失也及时关闭了水阀,故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在租赁合同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出租人对出租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因租赁物本身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失,通常应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给付或赔偿责任。倘若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系承租方原因所致或因承租方过错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那么承租人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与原合同法的规定相比较,民法典更加强调了有利于节约环境资源的“绿色”原则。
本案中,水费损失系因水管破裂渗漏而产生并无争议,且未查明承租人对水管破裂存在故意破坏或使用不当的情形,原则上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但考虑到房屋长期在承租人管理和使用之下,承租人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与提醒义务,对房屋瑕疵及时发现并通知维修以减小损失和对环境资源的浪费。因本案纠纷中,水管隐藏于暗处,且破裂渗漏点也不在租赁物范围之中,承租人的注意义务有限,且发现后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应当由出租人承担主要责任。
1月13日,经法官调解,丁女士自愿承担水费900元,双方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日常生活中,法律规范虽对民事行为具有指导作用,但公众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知晓度及理解度仍有欠缺,只有坚持以诚信、公平以及对环境资源友善的“绿色”原则作为个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才能更好地履行自身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利,保护和节约我们共同享有的环境资源。
通讯员 吴陈根 黄晴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