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出海捕捞遇恶劣天气倾覆,船员下落不明,多少时间可以宣告其死亡?1月13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一起宣告死亡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对一名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船员宣告死亡。对于这一“特例”,承办法官详细解析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渔船出海倾覆,法院判决宣告船员死亡
徐娟与王斌是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某村的一对夫妻,丈夫王斌平日随船出海捕捞,妻子徐娟在家照顾老小。2021年4月15日,王斌所在渔船进行捕捞作业时遇恶劣天气发生倾覆,包括船主闫某某在内的五人全部落水失踪。经十多天的搜救,仅在事故地点打捞出其中一具船员的尸体,船上其他人员包括王斌在内均无任何踪迹。
2021年7月,王斌所在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闫某某所在海前村村民委员会、海头镇渔政监督中队、海头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为根据落水的特殊环境、时间、地点、环境及搜救情况,王斌已无生存可能。在亲友的劝说下,徐娟为王斌办理了丧葬后事。
7月21日,徐娟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宣告王斌死亡。
法官分别前往王斌、闫某某所在村庄走访调查,向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了解到上述情况,确认了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等出具的有关证明的真实性,并于2021年8月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于2021年11月组织听证,仍无王斌讯息。
据此,南京海事法院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宣告王斌死亡。
宣告死亡制度不断完善,《民法典》继承规定
“宣告死亡制度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满足法定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
法官介绍,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即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根据当时的规定,自然人必须在满足“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况下,才能被宣告死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考虑到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造成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2017年民法总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意外事故”表述改为“意外事件”,同时增加了一种情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不受二年限制。
而2021年1月1日期施行的《民法典》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保留。
法官:“有关机关”不局限于海警部门、公安机关
“但是,实践中哪些属于意外事件,哪些机关可以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对这些问题立法并未明确,需要法官结合个案进行审慎判断。”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案件。海洋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海洋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一旦发生船只倾覆等重大海难事故,船员落海后生还率极低。
南京海事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当地渔业生产客观实际,对《民法典》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机关”范围进行合理解释,不局限于通常认知的海警部门、公安机关,而是扩大至了解事故情况的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渔政监督部门和渔业生产机构,依法确认申请宣告死亡而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充分保障被申请人近亲属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和处理债权债务、身份等法律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稳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