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2万买了辆二手奔驰车,结果车辆故障不断,买家以交易欺诈要求合同撤销并进行三倍赔偿,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随着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最终驳回了张梅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初,张梅(化名)通过朋友薛某介绍,向某公司购入一辆二手奔驰GLK,约定价格12万元人民币,并订立了购车合同。4月23日,张梅在该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然而,张梅在提车及使用过程中却发现,该车辆经常出现故障,经多次修理后依然问题频出。
张梅认为该车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自行委托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对该车进行质量鉴定及价格评估,鉴定结果显示该车系重大事故车且涉水,已无法正常使用。张梅以该公司未告知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其行为系欺诈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订立的购车协议,并要求三倍退还全部购车款及损失。
经了解,张梅购车前曾邀请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万某到场帮助查勘该车,并由薛某进行了试驾。
庭审中,卖家提供证据表明案涉车辆进水及车辆使用部分问题系张梅不当使用导致。卖家同时认为,其已告知买家案涉车辆系事故车辆,并在合同中特意补充协议条款处载明“乙方(购买方)已确认该车车况”,因此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某公司曾称该车辆“大事故没有,小碰小擦肯定有”,说明其并未对案涉车辆的事故情况进行隐瞒。案涉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上并未明确约定交易的标的物排除事故车,更未约定事故车所涉事故的程度大小,且张梅购车时亦邀请专业人士万某到现场看车,并请他人试驾后确认了案涉车辆的车况才签订的购车协议。因此,购车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内容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法院同时认为,张梅付款4万元购车款后,案涉车辆多次出现状况,但她未曾提出拒绝接受车辆并坚持过户,说明当时她是知晓车辆情况而认车买车。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在签订案涉购车协议时,被告有欺诈的行为,故原告以被告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协议、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海安法院驳回了张梅的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