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余年来,
林红先后为张伟生下两个儿子,
含辛茹苦照顾着一家大小的起居生活。
不曾想,
在林红突发患上精神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后,
身为丈夫的张伟却唯恐避之不及,
不仅将她驱赶回娘家,
当起甩手掌柜,
把照顾妻子的责任
全都推给年过七旬的岳母,
更是拒绝接林红回家,
多年来一直未来看望和照顾过林红,
也没有为林红治病支付过
分文医疗费、生活费。
记者1月6日了解到,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
张伟对患病的妻子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罪。
男子遗弃患病妻子被判拘役4个月
2001年2月,广西男子张伟和老乡林红登记结婚,2002年,两人生育长子,结婚3年后又生下次子。不料,2017年,41岁的林红突患精神疾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得知林红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后,张伟竟然将林红驱赶回娘家生活,让71岁的岳母全权负责照顾林红。
此后,张伟一直未看望和照顾过林红,亦未为林红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甚至拒绝将林红接回家居住生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张伟对患病的妻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弃罪。对于张伟提出的无罪辩解,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从林红患病后至今,张伟一直拒绝履行其扶养义务,直至开庭后仍然对妻子林红不闻不问。故认定张伟的犯罪行为证据充分,其无罪辩解不成立。
根据张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伟犯遗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分析:什么情况算遗弃家庭成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家,原本是我们避风的港湾,是给我们温暖的地方,家庭成员之间本应互相关爱,患难与共,不离不弃。可是,有的伴侣,却在另一半生病时不闻不问;有的儿女,却对年迈的父母不尽半点孝心......遗弃家庭成员,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霞答疑解惑。
刘丽霞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和其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而言,构成遗弃罪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法律上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
其中,“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这里所说的扶养义务来源广义来讲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等。扶养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正常生存。
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外,也包括在其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下,给予救助或者避免将被扶养人置于危险的境地,例如父母的弃婴行为,属于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
第二,遗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司法实践中,拒绝对被遗弃者进行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以再婚为由拒绝对子女进行扶养,或者认为工作生活压力巨大、经济负担重而拒绝对丧失生活能力的父母进行扶养。
第三,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会构成遗弃罪。
这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那如何判定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刘丽霞表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伤害行为等暴力犯罪,还有可能构成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
刘丽霞指出,遗弃罪仅是家事暴力犯罪中的一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家事暴力犯罪,例如因家暴构成的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已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涉及隐私,报道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