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生在森林公园游玩时,冲上山坡遇到猕猴,因惊吓跳下山坡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他将公园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会获得支持吗?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判决森林公园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官从法律角度作出了详细说明。
遇猕猴受惊吓摔伤,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2020年10月的一天下午,19岁的大学吴斌(化名)与同伴一同前往某森林公园游玩。两人沿石板路行走,看到有多名游客驻足朝路边山坡上的树林里观看,还有游客举起相机朝该方向拍照。吴斌与同伴离开石板路上了山坡,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
据吴斌说,当时自己想穿越山坡到上方视野开阔的地方拍照,但上坡不到十秒钟就有一只猕猴扑了过来,好像要抓挠他,于是转身就逃,不小心摔下了山坡。吴斌随后在森林公园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错位,至起诉时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吴斌认为,公园明知山中有野生猕猴,仍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是他诉至虎丘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保未报销部分共10070元。
公园设置多处提示牌,视频记录事发过程
在庭审中,森林公园方面辩称,吴斌摔伤是其自身不当行为所致,公园已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不应担责。
一段监控视频记录了事发经过。当天14时50分,吴斌和同伴相继突然大步冲上山坡;50余秒后,吴斌快速跳下山坡至石板路上,不慎摔倒在地,而其同伴则大步跑下山坡,停住了脚步。约20秒后,距事发地点数米处的树枝上出现了一只猕猴。
法院查明,森林公园入口处放置有提示牌,其上提醒“游客在游玩途中切勿主动戏逗猕猴,避免被猕猴攻击而受伤”。在通向事发现场的石板路的两处显著位置也设置了提示牌,提示“猕猴出没,注意安全。野生猕猴只适合远观”。
事发处的山坡坡长约三四米,坡度约30度,与石板路衔接的地方较平坦。法院还查明,猕猴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公园已提醒和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斌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据此判决驳回了吴斌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为什么说公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介绍,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吴斌在山坡上是否遇到了猕猴,二是森林公园应否向吴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事发前多名游客驻足观看及拍照,吴斌及同伴的行为,事发后出现的猕猴,以及森林公园在多处提示有猕猴出没,可推断吴斌在山坡上遇到了猕猴。
而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官表示,关键要分析森林公园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首先,从事发前情形看,监控显示吴斌和同伴在山坡上逗留的时间远超正常时间,可推断两人极有可能系逗留在山坡上近距离观看猕猴。其次,从吴斌受伤经过看,他和同伴不顾警示近距离观看猕猴,均为躲避猕猴冲下山坡,同伴跑下时未受伤。该山坡坡度不高,与石板路衔接位置较为平坦,并非危险之地。吴斌作为一名成年人,未注意安全而选择跳下山坡,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风险。再次,从被告采取的措施看,公园入口处、石板路上显著位置均设置了提示牌,提醒猕猴只适合远观,且公园没有将猕猴驱赶或者圈养的义务。公园在其受伤后也及时予以协助,使其得以救治,上述举措已尽到了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有基本的规则意识,因不遵守规则、不遵从安全提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需自行承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