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安全起见,
家住广州市荔湾区的王女士(化名)
在自家窗户旁安装了摄像头,
可邻居英先生(化名)却不答应了,
认为隐私受到侵犯,
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拆除。
英先生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记者12月29日了解到,
本案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定摄像头无法完整地收集英先生出行信息,
未造成侵权,不用拆除。
事发:厨房安装摄像头被指侵犯隐私
英先生家住荔湾区某栋楼506房,王女士家住505房,两房相邻。英先生的房屋位于公共走廊的末端,王女士的房屋位于公共走廊的倒数第二间。
英先生房屋的大门与公共走廊相对,王女士房屋的大门与公共走廊平行,王女士房屋的厨房窗户外面就是公共走廊。
2020年6月,王女士在505房大门前走廊上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可360度旋转,可以拍摄到大部分公共走廊和英先生家的大门。英先生认为,摄像头可以拍摄到其出入的情形,侵犯了他的权利,于是报警。
经协调,王女士将原安装在大门外的摄像头拆除,改为安装在自家厨房内窗户(大约1米宽)对面的墙壁上,该摄像头透过厨房窗户可以拍到厨房内部的情况和窗外部分公共走廊的情况。
可英先生仍不能接受,多次交涉无果。“摄像头可以监控原告及亲友出入住宅的情况,记录和存储了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也对原告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严重侵扰。”英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拆除安装于家里厨房的摄像头,删除自摄像头安装之日起至拆除之日止的全部影像资料,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对这些要求,王女士也难以接受。“大楼没有物管公司,而且人流比较复杂,曾经出现有人偷内裤偷鞋子,大门被倒垃圾,被人关水闸、被人反锁大门的情形。”
王女士说,英先生家中的小狗会对他们吼叫,自己家里有个五岁的小孩,经常会出入走廊,所以为了安全需要才安装摄像头。且摄像头说明书中提到拍摄到的影像七天后自动删除,她并没有保存之前的影像资料。
法院:摄像头无法完整地收集英先生出行信息,未造成侵权
本案经荔湾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英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为何王女士在厨房内部安装摄像头,未侵害英先生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个人出行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高度关联,属于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女士原在自己大门外安装了摄像头,该摄像头能清晰地拍摄到英先生出入家门和走廊情况,能够收集到英先生的出行信息,损害了英先生的合法利益。英先生报警后,王女士已将大门的摄像头拆除,侵权行为已经终止。
对于王女士将摄像头移到厨房有无对英先生造成侵权问题,因摄像头安装的位置位于王女士的厨房内部,其拍摄到的主要范围是厨房内部,对于厨房窗户外面的走廊,由于受到窗户宽度的限制,仅能拍摄到1米宽的情形,且假设有人经过窗户,能够拍摄的时间仅为2秒左右。
该位置安装的摄像头与在大门外面安装的摄像头所拍摄到的范围大不相同,现安装在厨房的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窗户外人员走动的情形是局部的、短暂的,无法完整地收集到英先生的出行信息,故认定王女士该行为没有对英先生造成侵权。
法官提醒:注意合法行使权利,避免损害他人隐私权
荔湾法院民一庭马文洁法官表示,进入数字时代,监控摄像头在我们身边几乎无处不在,安装在自家门口或附近的摄像头,因可收集到他人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容易产生邻里纠纷、侵权纠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安装摄像头是否会对他人构成侵权一直备受关注,因具体案情不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定。本案着眼于厘清个人行使权利与他人权利冲突时的边界范围,通过对摄像头安装的位置、拍摄的角度和宽度、拍摄的时间长短、能否完整收集到他人的出行信息、是否有利用拍摄信息进行传播等具体情节进行细致分析,最终认定摄像头安装人不构成侵权。
法官同时提醒,安装监控摄像头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他人的私密空间,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更不可将拍摄到的涉及他人私密信息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