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20日讯(通讯员 军生 蓉蓉 阳晨 海陵 记者 王国柱)先前因酒驾已被吊销驾照,这次酒后再次侥幸驾驶机动车,男子朱某某被拦截后,面对已经探身车中的民警和辅警,不计后果地猛踩油门开溜,造成民警、辅警二人被拖行、遭撞击受伤。近日,靖江法院以袭警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2000元罚金。
经查,2021年7月8日晚11时许,朱某某明知自己先前因酒驾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朋友聚会后,依旧心怀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沿靖江市车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江路交叉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朱某某拒不接受检查,并加速逃离现场,沿三江路继续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至三江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吴某某带领辅警徐某某等人利用警车、锥桶设卡截停。
被截停后,朱某某仍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在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将身体探入该车内试图控制车辆过程中,朱某某猛踩油门,驾车强行从设卡警车尾部空隙处逃离现场,致吴某某、徐某某被拖拽撞击警车尾部,并在被车辆挤压后受伤倒地。后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左侧第3至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左小腿体表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某头顶肿胀。
朱某某被抓获后于次日1时50分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lmg/100mL,属醉驾。
一审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属于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暴力行为。与开车直接撞击人民警察实施暴力不同,朱某某系在警察吴某某、辅警徐某某二人将身体探入其驾驶室车窗内进行控制时,突然加速逃离,该行为虽非径直撞向人民警察,但会直接导致警察遭受障碍物撞击。从法律概念的通常理解上,应当认定该行为系驾驶机动车撞击警察的行为。
法院最终判处朱某某犯袭警罪和危险驾驶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处其犯袭警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朱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再上诉。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