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社区亲子运动会时,吕先生不慎倒地造成右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残疾。谁该为此负责?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他还能获得赔偿吗?法院对此给出了建议……
活动中骨折致残,责任在谁三方各执一词
2019年5月,昆山市民吕先生居住的张浦镇某社区举办了一场迎六一亲子趣味运动会,吕先生的妻子通过小区物业报名参加。不料在活动过程中,吕先生意外受伤,他认为社区和活动组织者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两者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
吕先生在诉状中称,妻子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宣传动员下,为他和儿子报了名。活动场地在当地一所小学的室内篮球场,参与人数有100多人。吕先生在参加第四个项目“并驾齐驱”时倒地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医院手术治疗后,司法鉴定部门认定吕先生所受伤害构成十级残疾。
在法庭上,吕先生表示,社区和某中心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明知活动过程中有摔倒风险,还将活动场地由草坪地面的操场改为水泥地板的室内篮球场,且未设置任何防护装置。在进行风险比较大的项目时,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参加人员活动规则及注意事项,仅由一组家庭做示范即开始比赛,活动现场一片混乱,组织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社区则表示,此次亲子活动是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由某中心具体实施。在活动过程中该中心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为参加活动的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在活动之前,既有微信安全的告知,又有现场的示范及安全宣传,在活动整个过程中社区派人现场进行了监督,因此社区已经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某中心则辩称,自己只是活动协办方,本次的活动强度是正常人身体所能承受的,而非竞技类的活动。其认为活动本身不存在风险,现场秩序维持良好,吕先生的受伤属于意外。
法院: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先生受伤时参与的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某中心在实际活动的实施中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已经考虑意外发生的可能;在比赛当天通过微信方式告知比赛过程中注意安全,不要随意走动,减少了参与者之间可能造成的伤害;考虑当天可能下雨的情况,将举办的场地由室外操场变更为室内篮球场,减少了因下雨造成的路滑等风险,且室内篮球场亦系符合规定的运动场所。
法院查明,在吕先生摔倒受伤的第一时间,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及时将他送至医院就医,减少了因时间原因可能造成的伤情治疗延误的风险。法院认为,该中心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社区在委托其举办活动亦通过合法合理的政府采购途径,无明显过错。
据此,昆山法院驳回了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按照商业保险的相关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与此同时,活动参与者也应当结合自己的身体条件量力而为,注意自我保护,避免出现受伤等情况。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