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就在身边,却在凌晨接连“自动”付款12笔,合计1.2万余元……持卡人将银行告诉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持卡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银行作为掌握相关支付授权的记录和数据一方,待持卡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发卡行若认为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的,应负举证责任。
借记卡“自动”付款12笔,银行自称无过错
李斌于2012年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一天凌晨2点多,发生了“怪事”,在李斌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银行卡竟然“自动”付款12笔,合计11988元。当天早晨8点,李斌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向银行卡申领银行反映被盗刷情况,但银行一直未予解决。今年2月,李斌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及利息。
在法庭上,李斌称在银行处的存款应受银行的谨慎管理,但自己作为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操作转账,同时自己第一时间前往银行告知,而对方却一直未予解决。李斌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赔偿损失11988元及利息1500元。
而该银行方面则辩称,经系统查询,涉案12笔业务均为银联代付业务,其中3笔业务交易对象为某支付公司,从客户日常交易流水判断该张借记卡确有签约银联代收付业务,并与该支付公司签约,故李斌无法证明涉案交易为盗刷。
银行方面还表示,李斌与银行签订的借记卡章程中约定,持卡人在开通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持卡人按照与发卡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李斌无证据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为盗刷,判决支付盗刷金额及利益
那么,对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斌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在卡内钱款凌晨高频率减少后,于清晨即刻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至银行处反映被银行卡被盗刷情况,结合收到短信的时间及频率、报案时间、款项流入地等因素,认定其已完成涉案交易为网络盗刷的初步举证责任。
对于银行辩称该交易为李斌本人所为,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掌握相关支付授权的记录和数据一方,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认定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
据此,新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李斌11988元及利息。
银行若认为是本人或授权交易,应负举证责任
近年来,因银行卡盗刷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持续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讨论。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在审判实务中,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以及责任认定一直是此类纠纷审理难点,涉及事实认定、利益平衡等原则问题。持卡人主张银行卡盗刷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待其举证责任完成后,发卡行若认为是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授权交易的,应负举证责任。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银行卡盗刷的事实?法官表示,应综合考虑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的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基础交易、交易的时间和报警时间、银行卡被盗刷次数等因素。
法官提醒持卡人,在提高交易安全意识,不随意泄露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不轻易点击各类不明诱惑性链接等同事,如果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留证据,并立即报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