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福利包医疗费还组织‘企业旅游’购买高档奢侈品,这样的‘企业’竟是犯罪集团”,6日,江苏省高院通报,该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涉黑组织被认定为“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据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上诉人陶某、陶某某先后聚集刘某某及赵某某、邓某军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非法承接工程,形成一定原始积累。2010年开始,陶某、陶某某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又先后聚集李某某、刘某起、王某旋、郭某永、王某、张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浩、王某旋、刘某起、赵某增为骨干成员,刘某某、王某、郭某永、张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明确分工、制定纪律,在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非法采矿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破坏军事设施、故意伤害及违法拆迁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该案二审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供图
其中,违规建设商铺及住房4万余平方米,价值4000余万元;非法开采矿石18万余吨,价值510余万元。
陶某、陶某某将上述违法所得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高档消费、旅游以及提供作案经费、购买作案工具等,并在组织成员受伤后提供医疗费和经济补偿,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寻求非法保护,以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争抢建筑工程或土地、违法拆迁、违规开发房地产、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五组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及生态环境恶化。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和生态环境,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
2017年12月29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破坏军事设施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各被告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共100余人旁听了宣判。(记者 申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