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注销是利好还是利空?为什么?
很多的上市公司会去回购已经发行了的股票,然后再去进行注销,这样的行为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大家比较想知道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利空,所以就利空还是利好的问题来进行相关的分析。
股票回购注销是利好的。
1、股票回购通常是企业用于注销股本,股本减少,净资产与盈利均总额没变,相应地每股净资产及盈利均有所提高,股价当然上升。
2、期权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他们都对应了一个上市公司股(期)权激励 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对公司员工实行股权或期权激励,如果获得授予激励的员工离职,而股(期)权激励还没有实施,那么离职人员所对应的份额就相应的注销。
3、股票回购主要是公司的操作,是为了进行内部的股票激励或者进行留存或者注销。激励或者留存是因为公司的经营需要,也是公司进行权益变动的开始这是利好的。
扩展资料: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