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了解受让方股东性质是否为国有股,如涉及国有股,按照现有政策必须经北交所挂牌摘牌才能完成股权转让手续,挂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2、明晰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在履行之中的合同、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
3、进行资产评估。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股权受让方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调查目标公司的债券债务。出让方是否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的存在及数额对股权受让人来说至关重要,决定了受让方接手公司后能否顺利经营及实现收益目标,同时因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可以说是股权转让中的最大风险所在。因此,股权受让人应用尽可能的方式来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债务,同时让股权转让人对债务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承诺,并约定好转让人违反承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调查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需对目标公司的正在履行的所有合同进行一一核查,如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则有可能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如果存在尚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由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
6、受让方应查清转让方是否已经就其认缴的出资额实际缴付了出资。
7、应查清转让的股权是否有瑕疵,是否被法院冻结、是否有出资瑕疵等。
8、根据本次收购目的为对方所有的土地及房产,所以应对标的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房产土地是何种性质? 标的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标的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9、劳动用工风险,应对于该企业目前人员情况进行了解,如何安置现有职工,及现有退休人员福利情况等进行了解。
10、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必须体现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调查结果,同时必须载明转让方对目标公司资产、经营状况、对外债务等重要情况的陈述及保证。在股权收购实践中,一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然而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如果将投资者比作股权收购这场大战中的主战舰,那么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环境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就是保障主战舰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权收购的风险从而赢得战役的护航舰。经过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的程度就会比较清楚,也就可以采取排除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措施,从而促进收购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