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篇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1)符合相关法规的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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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十五元计发。工伤职工需转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三十元计发。
(3)交通及住宿费。转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工伤职工需转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 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二百元标准,最多支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委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治疗工伤的就医流程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非急诊急救情况下,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就医时需持社保卡,主动告知医师工伤身份和工伤受伤部位,便于医师对症治疗。
工伤职工自治区范围内住院治疗不受地区限制,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工伤门诊实行签约式管理,一个年度内工伤职工可就近在参保地自行选择3家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年第四季度可变更一次签约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也可自行选择自治区范围内具有专业优势或诊疗经验丰富的协议医疗机构门诊签约就医,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即时结算。
三、工伤职工转区外治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长期在外省市异地居住人员工伤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非急诊急救情况,转区外治疗应由自治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区外转诊转院证明,报销工伤医疗费时,应提供转诊转院证明、医疗费发票、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就医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在自治区外异地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伤职工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填写异地就医备案表,选择三家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时,应提供医疗费发票、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就医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四、什么是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如何办理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是通过综合运用医疗及康复技术,恢复和改善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直接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工伤保险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职工医疗治疗终结前,医疗机构认为有康复价值的,协助工伤职工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由工伤职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委会申请工伤康复确认,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到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五、工伤职工如何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委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在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所需费用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