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提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据财政部披露,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新增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明确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规定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的要求。
四是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结合不同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梳理出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评审方法。明确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不同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控制节点。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扩大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等方面的自主权,新增采购人在内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七是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就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同时,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