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卷入的一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9546号)。这起诉讼以驳回中泰证券上诉,维持原判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结案。
判决书显示,沈某某于2009年4月22日入职齐鲁证券有限公司(2015年9月更名为中泰证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经过两次续签劳动合同截止期限为2019年4月21日。
中泰证券称沈某某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泰证券共罗列出四项违规违纪行为。
第一项为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某作为部门资产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善,在2018年度导致部门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中泰证券表示,沈某某先后在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场外市场业务部(后更名为新三板业务总部)、投资银行委员会中小企业金融部工作,自2018年6月起至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在质控督导部(持续督导部)工作,沈某某作为原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主要负责:涉及以往工作过程中的资产管理、微信群管理、BPM系统UK管理、BPM系统需报送文件编制和申报、项目核算、人员管理等。
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工作属于文职秘书类,并非“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支持”,其本人没有资产管理系统管理权限、未管理BPM系统UK及微信群,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并没有实质工作安排。沈某某主张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部门应为后勤保障部,中小企业金融部在北京、济南、上海、深圳等地都有办公地点,其仅在北京参与过盘点工作,但对该项工作并不负责。中泰证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2018年12月3日蔺小强发送的题为“中小企业金融部固定资产初步盘点情况—请您核实审改,谢谢!”的电子邮件。沈某某认可收到该邮件,但表示对北京地区的盘点情况已上报给总经理朱锋,四个地区的盘点情况汇总后由朱锋审批再一并上报给后勤保障部的总经理,中泰证券主张固定资产盘亏的情况其并不知情。
第二项为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中泰证券为此提供微信截图一份,表示微信群中的成员都是公司相关的工作人员,该群组是与工作有关的微信群,沈某某作为群主将群名称修改为朋友圈后发表了不当言论。沈某某认可微信所涉言论系其所为,但主张这是个人组建的微信群相当于小范围的朋友圈,不是工作指定渠道。此外其已于2018年7月向公司纪委实名书面举报朱锋贪污之事,其所说事宜是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项为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某未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从综合管理部到持续督导部的工作交接,构成一般违规行为。2018年12月16日,中泰证券作出《关于各二级部人员归属及相关事项的通知》,12月17日中泰证券将该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沈某某,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某未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从综合管理部到持续督导部的工作交接。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在2018年7月为中小企业金融管理部业务副总监,公司将其清理出部门工作群后其亦无法登陆公司的OA系统,相关工作调动其并不知情,而且在2018年6月30日调入质控督导组后原有工作内容均已由现有人员承接,不存在工作交接的问题。
第四项为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某拒绝参加年度考核,不服从工作安排,已构成一般违规行为。2019年1月10日中泰证券作出《关于做好2018年度员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员工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完成年度述职报告的撰写工作。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某拒绝参加年度考核,不服从工作安排。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于2018年6月30日被清理出工作群后未有实质性工作,基本处于被隔离状态,期间也没有人通知其参与年度考核。
据上述四项违规违纪行为,2019年2月1日,中泰证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OA系统上发起题为“关于与投行委中小企业金融部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同日,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工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表示因沈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2月3日,中泰证券工会复函人力资源部同意与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2月11日,中泰证券向沈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请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工作单位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2019年,沈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万元及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奖金6.86万元。
2019年5月14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1569号裁决书,裁决:中泰证券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驳回沈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审理中中泰证券主张2017年度年终统算奖金不应计入沈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沈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裁决作出后其并未提起诉讼。中泰证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时限内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中泰证券在《关于印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办法规定,并签署《公司制度学习确认书》,确认书原件存档备查,该通知亦附有空白学习确认书。在中泰证券对此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其未能提交沈某某的学习确认书或学习记录确有瑕疵,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向沈某某进行了《办法》的公示或告知,不宜认定该《办法》对沈某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该《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但中泰证券并未提交《办法》所规定的对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书面调查报告、审议记录、申辩材料、界定级别及处罚意见等。中泰证券提交的会签流程单仅为中泰证券已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后单位内部的审批流程,并未体现中泰证券作出该决定的依据与理由,中泰证券主张会签流程单所签署意见即为处罚委员会的评议过程明显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采信。中泰证券、沈某某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中泰证券并未对沈某某作出任何违规违纪处罚前,其直接主张因沈某某存在严重违规违纪、一般违规违纪对其进行合并处理一节,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月工资标准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中泰证券并未提供沈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但鉴于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起诉且其认可仲裁裁决,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中泰证券主张无需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后7日内,中泰证券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二、驳回中泰证券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泰证券因与沈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262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驳回中泰证券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韩艺嘉 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