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指数基金)设立、运作相关活动,更好发挥指数基金资产配置工具属性,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我国公募指数基金快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资产配置工具和资本市场重要参与力量。与此同时,指数基金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也日益增多,需要尽快予以明确。
《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求等进行规范,具体来看有以下五点:
一是强化基金管理人专业管理和有效风控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系统,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全过程管理。
二是加强标的指数质量管理。对指数成份券、编制机构等提出明确要求。指数名称应准确反映投资方向,指数成份券分布广泛、流动性良好、市场容量充足,指数持续运行平稳;指数信息可供公众免费查询,编制方法客观、透明、可校验;指数编制机构在专业能力、财务实力、公司治理与技术资源等方面能持续有效保障指数正常运行。
三是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指数基金参与非成份券投资管理;完善成份券重大负面事件应急调整机制;规范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明确新申报产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进一步降低基金运作成本;强化指数基金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等。
四是强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监管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加强ETF认申购、上市及其联接基金管理,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五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指数基金配套制定自律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标的指数质量、上市等相关要求。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引》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