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立法者认知及交易成本有限等因素的影响。其次针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制度设计、理念、内容及操作方法等方面仍存在着需求与实际状况错位的问题。另外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立法中,普遍存在着范围较窄、位阶较低的情况。因此需要有关规定及基本指导思想,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立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政府部门应从更高层次出发,对立法进行统筹规划,针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金融、财政、保险等等方面进行有效规范,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能够更高效、高质。
其次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加强控制,其中可通过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利用转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核。
另外在应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法律监督体制加强建设。其中包括了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制衡机制等,确保相关主管部门能够依据职能进行分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收支、投资运营等进行监督检査,使执法合规性有效提升。
结束语:在进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制建设中,针对其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使国有企业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保证国有企业运转的规范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有效突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法制建设困境,对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加强控制。
(邢海洋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