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国胜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袭警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李国胜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8日中午,上诉人李国胜在餐馆就餐饮酒后,以村委会尚未支付其二千余元挖沟款为由,打电话要求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林到餐馆代其结算餐饮费,因不符合财务报账规定赵某林予以拒绝。下午5时许,李国胜驾驶大型挖掘机到赵某林家,与赵某林再次发生口角,李国胜操作挖掘机先后将赵某林家大门、院墙、卫生间、窗户、空调、电动自行车和停放在门口的小汽车捣毁、砸烂,并挖断市政燃气管道。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副所长叶光辉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李国胜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叶光辉带领民警辅警疏散群众撤离,并责令李国胜停止危害行为。李国胜威胁民警并操作挖掘机用铲斗将民警叶光辉、辅警尚士琳撞倒在地,用铲斗对倒地的叶光辉进行连续拍击。期间,李国胜还用挖掘机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及出警警车砸毁。后李国胜驾驶挖掘机回到其家中拿出两把砍刀,返回赵某林家,将赵某林家院内一层的厨房扒毁。当晚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调用大型车辆将李国胜围堵在空旷区域内抓获。经法医鉴定,叶光辉因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骨折、多脏器损伤所引起的机械性窒息合并外伤性休克死亡。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国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国胜目无国法,酒后滋事,逞强耍横,驾驶挖掘机肆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后又操纵挖掘机铲斗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已倒地的警察连续拍击,致一人死亡,并砸毁警用车辆。李国胜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严厉惩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