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日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被判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30万元,该款项将以专项基金的形式用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20年3月起,肖某某、邓某某利用不法卡商提供的手机号注册未实名的新账号,通过聊天工具出售牟利。肖某某负责购买平台源码和他人的个人信息,邓某某负责注册成立网络工作室、建网站,售卖未实名的支付宝账户以及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该网站上除了他们的店铺,还有200余家店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肖某某等收取服务费。不到半年,该网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6万余条,其中95万余条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销售额达47万余元。
2021年3月,肖某某、邓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拱墅区检察院起诉,后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检察官在办理该刑案时发现还存在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判决肖某某、邓某某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0万,在国家级媒体上刊发道歉声明。据了解,拱墅区检察院拟以专项基金的形式,将代管的损害赔偿金用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