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9日讯(通讯员 艾立奎 记者 万凌云)镇江老者周某,在发现自己购买的一商业用房价格畸高后,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返还放款。那么,老者的诉求能被法院支持吗?11月9日,记者从丹徒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在二审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开发商返还周某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
院方介绍,2019年9月,66岁的周某在没有至楼盘现场查看和了解的情况下,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游说,就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单价20896.66元/平方米的价格全款,购买了该公司一套商业用房(期房)。
2020年5月,周某至现场查看时才发现,房屋顶部有一根承重大梁,室内还有消防管线,严重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同时,相邻的房屋仅仅售出几套,每平单价只有数千元,根本不像当时销售人员所述的“房屋大部分已售完,该门面房是单价最便宜的,以后没有了”等等。
周某认为受到了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的诱骗,就诉至镇江丹徒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逐页签字确认,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房屋价格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心理预期、产品质量、品牌价值、利润空间等各种因素。周某在购买房屋前应当对房屋质量、价格、地段、配套、品牌等关键性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房屋的价格是根据市场波动及房屋的不同情况予以定价,不能简单地与其他房屋做相互比较。案涉房屋位于十字路口,较其他商铺地理位置更优越,而位置是商铺定价的关键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本案中,周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对于室内存在的承重大梁以及消防管道影响使用功能和减少使用空间的问题没有预料,开发公司的售楼人员也没有明确告知,构成当事人对购买标的物的重大误解。同时,周某购买房屋的价格达到了2万元/平方米以上,而相邻的房屋价格却仅有3千元/平方米或者6千多元/平方米。虽然不同的房屋之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有一定的价格差异,但价格差异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能毫无根据地随意将价格畸高畸低。否则,不利于营造安定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房屋等大宗商品交易,与消费者的重大根本利益攸关,更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周某购买房屋的价格远高于其他同类房屋,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周某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互相配合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周某购房款等损失55.93万元。
链接: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曾纪雄告诉记者,合同签订双方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自己对自己自治的内容应负责。但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法律中赋予了一定条件下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重大误解、欺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显失公平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房屋等大宗商品交易,与消费者的重大利益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能仅仅听从销售人员的推销,应充分了解商品性能、价格等,以作出正确的选择,避免购买后再发生纠纷。”采访中,曾法官还特别警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校对 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