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从严追究责任
为规避调控政策,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这样的虚假诉讼该如何处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提出24条具体举措,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房屋买卖虚假诉讼、“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从严追责。
最高法介绍,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新出台的《意见》规定,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虚假诉讼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多次参与虚假诉讼、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郑学林:确立整体从严刑事追责原则。从严追究虚假诉讼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体现从严。
《意见》提出,公职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等专业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营造不敢、不能、不愿虚假诉讼的法治环境。
列举十类常见虚假诉讼 为整治虚假诉讼划重点
新出台的《意见》列举了十类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了重点。此外,《意见》提出,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依法从重处罚。
这十类常见虚假诉讼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最高法要求,对上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意见》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 叶绍生:针对实践中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偏多的问题,《意见》强调,对于多人结伙实施的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罪责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再次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意见》提出,要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保持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