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信息业绩披露不准确 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等违规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0-12-31 15:58:27

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发现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300306.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50万元—12550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2月26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25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等18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01民初240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4月29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迟至5月8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远方信息、潘建根、张晓跃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远方信息、潘建根、张晓跃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远方信息官网显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06,简称“远方信息”)是智能检测识别信息技术和服务提供商,布局涉及光电检测、核磁共振、红外紫外、生物识别、基因检测诊断等专业,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广泛服务于工业、交通、金融、军工、公共、医疗等领域,到目前为止,远方信息是全球唯一一家以“LED和照明检测设备”为主营业务而实现公司上市的企业。公司坐落于被誉为“天堂硅谷”的杭州滨江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内首家CIE正式官方会员企业,ISO9001国际认证通过企业,国家“双软”认证通过企业,拥有美国NVLAP认可实验室和中国CNAS认可实验室。潘建根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5.33%(直接持股29.18%),为远方信息实际控制人。

潘建根2010年8月18日起担任远方信息总经理、董事长兼公司董事。张晓跃2016年4月26日起担任远方信息财务总监,2018年11月21日起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潘建根、张晓跃:

我局发现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2,050万元—12,550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2月26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2,5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25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等18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01民初2404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4月29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迟至5月8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标签: 远方信息 业绩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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