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7年第24号文,最新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与补充,特别提出四项规定:
一、明确税收优惠时间:
(1)起始期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2)结束期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二、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1)监督范围
原认定办法对获得证书后只规定了按期填写年报,超过2次的取消国高资格,本次公告,税务总局,特别明确“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都需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认定前后都必须符合认定要求,否则将面监取消资格,补缴税款!!!后果很严重!)
(2)监督程序
税务部门发起--->请认定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发起--->请认定机构复核--->不符合条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追缴期限
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明确享受所得税优惠备案与留存备查材料要求
备案要求:
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明确执行时间
本公告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2015年及以前年度与2016年起认定的国高条件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并不相同,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
【举例】2015年认定的国高企业,证书于2017年过期,2018年汇算清缴及日常监督管理按老政策执行,而自2016年起认定的国高企业,从2017年的汇算清缴开始,就按此公告的政策执行。
(2016年新认定国高企业,做完所得税优惠备案,留存材料不足的,赶紧补材料吧。。。)
附1《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附2:高新技术企业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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