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原本是河北省蔚县人,39年前为谋生计来到北京打工,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垡头村一对无儿无女的老夫妇家中。
康某为人勤劳善良,与妻子一直悉心照料年迈患病的老夫妇。房东老头去世以后,老太又瘫痪在床,康某夫妇则像亲儿子、儿媳一样为老人养老送终。这一对从外地来的夫妇的孝行感动了老人和乡里乡亲,于是,在朝阳区公证处和街坊邻居的见证下,老人与康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康某为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家中的三间房屋及其他一些积蓄赠送给康,欠生产队的粮款和电费由康某还清。
在之后的二十年里,康某也曾尝试过将自己的户口从河北老家签到北京,尽管得到了垡头村民组、官庄村委会、王四营乡政府、垡头派出所得大力支持,但还是由于其他一些原因而没有成功。此后,康家就一直住在老人留给他们的房子中,并卖掉了老家的房子,对这所房子进行了多次修缮。
后来康某的孩子回到老家去读书,康某也就不再惦记户口的事了。不想20年后,垡头村面临拆迁,但这对已经做了爷爷奶奶的异乡夫妇,却因为“有房无户”,无法像其他村民那样得到安置。由于他们家没有北京户口,无法向其他村民那样搬进已经建好的安置房中,而只能在房子被拆后得到补偿款,而且由于没有户口,他这所房屋的补偿也会比有户口的村民少很多。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户籍原因而对被拆迁人差别补偿的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而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耕地补充和宅基地及房屋两项补偿。
首先,是征收耕地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此时,按照户籍的不同差别实行安置补偿还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其次,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时,农村房屋是要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2010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显然,这其中并没有规定对农村房屋征收的补偿要求被征收人必须要具有当地户口。
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一个问题是,安置和补偿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安置,是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补偿,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补救措施。涉及到房屋补偿时,与被征收人是否有户口基本是没有关系的。在没有户口的情况下,安置则确实有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而在康某被征收过程中,只涉及到其受赠与的房屋而不涉及耕地。并且康某也没有特别高的要求,只是希望“住有所居”,但是受到的补偿显然不够他在北京重新购置一套房产。所以,征收部门“对康某补偿少于其他有户口农户”的做法显然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