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鹏飞律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联建光电(30026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二十一份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节选)
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深圳中院认为联建光电已就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相关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该行政诉讼案尚未审结,而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必须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裁定中止包括胡鹏飞律师代理的首批二十一起案件在内的共计一百五十九案诉讼。
一年前,联建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经查明,联建光电子公司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虚增2014年至2016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至2017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监管局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数额的罚款。
联建光电被行政处罚后,胡鹏飞律师率先代理首批二十一名投资者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3月28日正式受理立案。因案件未在审限内开庭审理,胡鹏飞律师早就推测法院很有可能是考虑行政诉讼案未审结而中止民事诉讼系列案,只是深圳中院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姗姗来迟。
胡鹏飞律师表示,联建光电投资者可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300269)股票,并且在2017年12月8日及以后因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胡鹏飞律师办理索赔事宜,投资者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身份证公证书(本人持身份证在当地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用途为“民事诉讼”);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在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如对账单能显示身份证号码,可不必打印该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联建光电(300269)股票对账单(对账区间: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证券合规与证券诉讼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