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一女子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取消在上海的落户资格,并被判刑三年六个月。近期,女子提起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但是,法院方面宣判,驳回女子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媒体报道后,舆论上一片“叫好”。
坦白讲,“抢方向盘”触发的惨剧,已经有过先例。虽然,上述案件中,并没有产生重大伤亡。但是,行为本身已经足够可恶,起码在一定程度上,“示范效应”比较负面。众所周知,公交车属于较为常见的城市交通工具。并且,目前来看,都是司机把控停靠时机,所以,难免会出现疏漏。
一般来讲,乘客和司机发生冲突,多半也是因为停靠问题催生的。只是,但凡有公共意识的人,是不会因为司机停靠失误,而和司机发生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公交车司不只是驾驶的职能,还存在安全的职能,就是保证所运载的乘客,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于此,但凡有碍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都是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我们要知道,因公交车载客数,容易酿成大祸。所以,在关乎“抢方向盘”的事情上,无论是法理层面的“惩治”,还是舆论层面的“声讨”,都会显得声势浩大。毕竟,关乎性命的事情,不能马虎。
只是,在类似的事情上,到底该不该严惩,好像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并且,很多事情儿,只是随着恶果的升级,才被人们重视起来。不过,对于行为本身来讲,舆论上却早有尺度。甚至,对于“抢方向盘”的人来讲,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不懂法,而是,并没有形成“公域的意识”。
也就是作为一个体,在公共空间中活动,并没有形成遵守秩序的习惯。说到底,坐过站,有司机的问题,也有乘客的问题。但是,对于相互理解的考量,应该是乘客理解司机。毕竟,从映射角度看,司机属于“一对多”,而乘客属于“多对一”。这种情况下,再去看待“抢方向盘”的行为,大概就更能理解舆论的愤怒。
如果就“既定的危害事实”讲,可能上述案件的量刑,会看起来重一些。但是,对于公共事件,所谓的惩治应该从两个层面去看,一方面是既定事实的惩治,一方面是威慑性的警示。尤其,对于一些素质低下,公共意识浅薄的人来讲,这算是一种积极的教训。
因为,我们很清楚,如果在城市道路上,公交车失控带来的后果,近乎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于类似“抢方向盘”的行为,一定不能轻饶,要不然很容易触发示范效应,成为新型的“马路杀器”。至于,“取消落户”,这其实算是较为有趣的一种判决。
本质上讲,就是要将“抢方向盘”的女子“弄疼”。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如果对于户籍需求不强的人来讲,这种判决就显得无关痛痒。但是,从事实上出发,“抢方向盘”的女子正好有落户需求,这种时候,作为城市秩序的考量,完全可以拒绝她,起码就眼下的行为素质来看,没毛病。
“重刑治恶”中有一个悖论,我们到底是救赎未来,还是为惩治当下。如果,为救赎未来,那么惩治本身就显得有些多余。但是,我们要明白一点,人类所处的文明阶段,还没有发展到完全性的自我管理阶段,就是很多人的行为,必须靠约束才能看起来正常。
并且,有太多人的行为,是靠打击他(她)人犯罪的过程才能震慑住,而这些人有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并不会主动的反思行为本身。所以,很多时候,“惩治力度”关乎犯罪者,也关乎旁观者。无论是太重或太轻,都会触广泛热议。
但是,总体上来看,如果犯罪行为道德上也完全失势,那么舆论就会渴望判得越重越好。尤其,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们的呼声基本上离不开“重刑治恶”。所以,当“抢方向盘被取消落户”的判决出来后,舆论上基本上是一片叫好。
当然,谈到判刑的轻重,有关“死刑”和“终生监禁”的讨论,历来都是众说纷纭,到底哪一种惩治比较重,其实真还不好说。本质上讲,不同的人对于这两种惩罚的感受也会不同。热衷个体自由的人,可能在面对终身监禁时,比面对死刑更痛苦。理解这样的不同,大概只能从自杀行为中,获得某种解构的支撑。
但是,对于惩罚的社会来讲,以及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存在。普遍的共识是,“死刑”是一种终极的治恶方式。这一点,在道德的诉求上比较强烈。就比如,在一起血案中,死者家属总是渴望凶手被判死刑,才能让死者安息九泉。只是,我们都知道,这是生者的诉求,死者可能根本不知道。
于此,惩罚本身,很多时候并不是就事论事,尤其在道德上,基本上是难以厘清的。甚至,我们知道,一场公共事件的裁决,往往关乎治理层面的尺度。因为,我们除却要打击一个低素质的乘客之外,更渴望这种打击变成一种长效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