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月1日两度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分别为(2021)冀1102执214号和(2021)冀1102执225号。执行标的金额分别为86965和33213元,合计约12.02万元。另据天眼查关联案件显示,两起被执行人案件均与养元饮品被判向地方办事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纠纷相关。
其中,(2021)冀1102执214号执行案件疑与河北养元公司为黄唯唯补缴社会保险案件相关联。根据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7月发布的裁定书披露,黄唯唯于2013年5月13日进入河北养元公司驻淮北办事处工作,从事商超主管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黄唯唯工资由河北养元公司委托淮北当地代理商发放,然后再由河北养元公司支付给淮北当地代理商。
2018年11月2日,黄唯唯离职,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交涉未果,黄唯唯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9年2月29日,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淮劳人仲案字1号仲裁裁决: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为黄唯唯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数额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法院认为,黄唯唯在河北养元公司驻淮北办事处工作期间,河北养元公司未给黄唯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故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而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仲裁裁决根据该法律规定裁决,并无不当。故河北养元公司关于本案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法院由此裁判,驳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与之类似,根据天眼查的关联信息显示,(2021)冀1102执225号执行案件与河北养元公司为代书玲补缴社会保险一案有关。
根据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发布的裁定书披露,代书玲于2015年1月26日进入河北养元公司驻淮北办事处工作,从事商超助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代书玲工资由河北养元公司委托淮北当地代理商发放,然后再由河北养元公司支付给淮北当地代理商。
2018年5月18日,代书玲离职,后双方因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交涉未果,代书玲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9年2月19日,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淮劳人仲案字2号仲裁裁决: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数额为代书玲补缴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5年2月至2018年5月医疗保险费。
法院认为,代书玲在河北养元公司驻淮北办事处工作期间,河北养元公司未给代书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故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仲裁裁决根据该法律规定裁决,并无不当。故河北养元公司关于本案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法院由此裁判,驳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