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二)原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被告: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保和堂”)
(四)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焦作保和堂质押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编号
(2020)苏06民初872号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
第三人:保和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保和堂”)
亳州保和堂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51%股权,焦作保和堂持有49%股权。
(三)事实与理由
因焦作保和堂为亳州保和堂向原告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4月,被告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为第三人向原告的部分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第三人向原告借款的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018年4月19日,就前述股权质押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催要借款,但第三人至今未还款,被告也未履行质押担保责任。
(四)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原告有权以被告持有的在第三人的出资额为115,870,000元、占第三人注册资本49%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48,300,000元、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8,325,216.64元、律师费4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用(请求以148,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为计息标准,继续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诉讼请求暂合计为157,105,216.64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不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高度密切关注和重视该事项。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6民初872号。
特此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