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员工"老鼠仓"获利千万 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网易财经 发布时间:2018-09-03 18:18:05

(原标题:华夏基金员工及双亲利用老鼠仓交易获利 全数获刑)

网易财经9月3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鹏伙同其父母,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进行“老鼠仓”交易,利用“老鼠仓”作案获利1773万余元,王鹏及双亲王慧强、宋玲祥全部获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华夏基金员工老鼠仓获利千万 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鹏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获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并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王慧强及宋玲祥利用该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共计87803余万元,非法获利1773.6662余万元,其中王慧强交易金额9661余万元,非法获利201.2108余万元;宋玲祥交易金额78142余万元,非法获1572.4553余万元,三被告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构成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鹏身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其利用该职务便利,多次登陆公共查询帐户获取未公开信息并向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传递。该信息由王鹏掌控,是否对外传递、向谁传递、传递多少均由王鹏决定,其在共同犯罪中为主导地位,起关键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而被告人王慧强、宋玲祥本人并不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在犯罪中只是利用王鹏传递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相关交易,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具有可替代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可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鹏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

二、被告人王慧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三、被告人宋玲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

四、对被告人王鹏、王慧强、宋玲祥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6662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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