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国家医保局对外发布《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统一规划、统一分类、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制定各项医疗保障标准,推动标准实施,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
据了解,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运行20多年,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化体系,难以适应医疗保障治理现代化要求。根据《意见》,我国将建立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相关部门认同、各地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标准化体系;到2020年,在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等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落地使用。
《意见》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基础共性标准,形成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共建共享、相关部门单位衔接交换的“通用语言”,包括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统一标识、档案管理规范等,以及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涉及的网络安全、数据交换、运行维护等技术标准;完善覆盖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业务经办管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等工作规范,包括审核结算支付、转移接续等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规范,经办机构建设、经办人员行为等经办体系建设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以及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等;优化快捷高效、方便实用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披露等公共服务规范,医疗保障经办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服务项目标准等;建立医疗保障绩效考核和服务评价标准,包括对参保人、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等。
《意见》明确,按照先试点完善、再推广普及的方式,稳妥推进各类医疗保障标准的贯彻实施。前期重点开展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4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测试使用。(首席记者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