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苏现身海淀法院 黄毅情若构成诽谤罪会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重案组37号 发布时间:2018-01-12 17:03:40

前不久的李小璐和Pgone事件,引发了一起官司:在该事件发生后,黄奕前夫黄毅清在网上评价马苏等演员的性格以及私生活,此举引发马苏不满,今天下午,马苏本人前往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黄毅清的起诉状。

根据诉状,重案组37号发现与以往的名誉权纠纷不同的是,此次,马苏提起的是诽谤罪的自诉,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定黄毅情构成诽谤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月12日下午1点半,马苏现身海淀法院,起诉黄毅清刑事诽谤罪。新京报记者王飞摄

▲在律师陪同下,马苏在起诉书上签名。由于不满黄奕前夫黄毅清的微博言论,马苏起诉黄毅清刑事诽谤罪,诽谤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起自诉并要提交相关证据。 新京报记者王飞摄

马苏现身海淀法院递诉状

前不久黄奕前夫黄毅清在网上评价马苏等演员的性格以及私生活,此举引发马苏不满,1月12日下午,马苏本人前往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黄毅清的起诉状。

下午1点半,马苏来到海淀法院,递交了起诉黄毅清的诉状和文件。根据诉状,记者发现与以往的名誉权纠纷不同的是,此次,马苏提起的是诽谤罪的自诉,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定黄毅情构成诽谤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月12日下午1点半,马苏进入海淀法院,准备起诉黄毅清刑事诽谤罪。

在进入海淀法院之前,马苏在法院对面的一家咖啡厅签署了委托诉讼的各项材料,此间带着口罩的马苏一言不发,据其律师称,马苏近期受到网络传言的困扰,精神状态不是很好。签署文件后,马苏与代理律师先后进入海淀法院。

对于此次为何提出诽谤罪的自诉?马苏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散布虚假言论,不论是造成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损害,包括在网上达到了一定的转载次数,都可能构成犯罪。名誉侵权和诽谤罪中间会有一个“度”的界限,是否构成诽谤罪判刑,要看最终法院认定的结果。

▲在律师陪同下,马苏签署委托诉讼的各项材料。

要求追究黄毅清刑事责任

作为自诉案件的原告,马苏起诉称,被告人黄毅清于2018年1月9日20:33、1月10日22:01、1月11日00:11、1月11日16:22、1月11日17:54、1月11日21:03先后6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户名:AndyHYQ、域名https://weibo.com/mcdaddy)中公然捏造自诉人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贬损马苏的人格,破坏其的名誉。

▲加V认证为黄毅清微博发布涉及马苏的内容。 微博截图

前述微博在极短时间内被大量点击、浏览、转发。截至马苏提起自诉时,前述每条微博的点击、浏览次数均远超五千次,严重降低了马苏的社会评价,并给她带来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综上,马苏认为,被告人黄毅清公然捏造事实诽谤她本人,且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马苏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海淀法院院,望判允诉请。

▲1月12日下午,递交完诉状的马苏离开海淀法院。新京报记者王飞摄

解读

律师:诽谤案件由当事人自诉构罪将获刑

星权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自诉案件中,由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诽谤案件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类型。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旦构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构成该罪必须是有捏造虚构的事实;此外还要进行了散布捏造虚构的这个事实。而该罪客体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不是泛泛的人群。此外,构成诽谤罪还有一个条件是必须是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

一般诽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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